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试行)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高效精干、符合应用型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参照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指导方针,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高效;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总原则,保证岗位设置、聘任及考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1.坚持从教育教学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设置。
2.按照岗位设置,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用为本”的人才队伍建设原则。
3.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效能的发挥。
二、岗位类别、岗位设置及报酬
(一)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划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大系列。管理系列包括行政、政工、辅导员、后勤、保卫等岗位,专业技术系列包括教师及实验、图书管理、网络管理、财务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对两大系列各自划分不同的岗位职级。
(二)岗位设置
管理系列设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一)、科员(二)、工勤技能岗位7个层次岗位、14个岗位级别。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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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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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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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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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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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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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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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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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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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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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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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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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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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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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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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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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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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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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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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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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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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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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勤技能岗位级别另确定。
专业技术系列设教授、副教授、教员(一)、讲师、教员(二)、助教、教员(三)7个层次岗位、14个岗位级别。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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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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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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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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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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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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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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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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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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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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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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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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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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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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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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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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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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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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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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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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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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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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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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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职工都隶属于一定的岗位 ,按从事岗位的职务级别确定报酬 。
三、岗位任职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2.管理岗位各层次内部各等级岗位上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次的最高等级。
3.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导向,考虑本岗位业绩能力等因素。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国家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要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上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在中间等级岗位上任职年限取决于教职工取得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次的最高等级。
3.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教育教学情况等因素。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另定)
四、聘用程序
(一)新职工的聘用
1.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院长批准之后,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个人申请。应聘者向人事处提出聘用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能够反映个人应聘实力的有效证件。
3.人事处推荐。经人事处在众多的应聘者中按实际招聘人员1:3的比例初步挑选之后,向用人单位推荐。
4.组织考核。用人单位无异议时,有人事处组织考核。 考核人员要有人事处、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参加。招聘教师,除面试外要组织试讲。
5.院长批准,签约上岗。
(二)岗位聘用
1.正常岗位等级晋级 ,由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本部门考核 ,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 岗位调动,由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意见,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3. 岗位提拔,由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意见,人事处组织考核, 校内公示,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合同管理
(一)凡是我校职工都要与学校签订合同,合同分为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的;
2.受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
3.用人单位撤销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现其他应终止合同事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聘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
4.受聘人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者;
5.出现其他应解除合同事项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