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编号构成
课程编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第1、2位为人才培养方案版本号;
第3、4位为开课单位代码;
第5位为开课层次代码;
第6位为课程类别代码;
第7位为课程性质代码;
第8-10位;课程流水号,由教学单位和教研室确定。
(一)开课单位代码:
01——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
02——商学院;
03——铁道学院;
04——艺术与传媒学院;
05——外国语学院;
06——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
07——通识教育部;
08——体育教研部;
(二)开课层次代码:
1——本科;
2——专升本;
(三)课程类别代码:
1——公共类课程;
2——专业类课程;
3——实践类课程;
(四)课程性质代码:
1——必修课;
2——选修课;
(五)课程流水号:
课程序号按照开课单位排序,从001开始依次往下编号。
例如:课程编号2201121002,表示该课程由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的课程流水号为002的专业必修课。具体格式如下图示:
二、课程编号确定
在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中,课程编号由开课单位确定。如果需要其它单位为本学院学生开课,则需向开课单位申请所开课程的课程编号,特殊情况可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确定。课程编号的确定应严格按照编号构成执行,严格权限管理。
在确定课程编号时,如教务管理系统中已有该课程的课程编号,且该课程编号符合课程编号构成,则该课程沿用原课程编号,无需重新确定。
三、课程编号废除
由于专业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动需要撤销相应课程,其课程编号应予以废除,并需在教学单位课程编号库中注明,3年内不得安排新课程启用该编号。
四、课程名称命名规则
1.课程教学内容、授课学时、开课层次、课程性质、课程类别相同,即使年级和专业不同,也应视为同一门课程,应使用相同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
2.课程教学内容相同,但授课学时、开课层次、课程性质、课程类别等有不同,应视为不同课程,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应不相同。
五、本规定从2022年开始执行,在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过程记录手册、实验(实习、实训)报告(总结)、成绩单、试卷命题和考试等教学活动中都必须使用规范的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