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教研室三级教学管理模式,教研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基层单位,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的基层组织,是教学建设、改革和教科研工作的主干,其建设和管理水平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研室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由承担相同或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包括实验实训教师、“双肩挑”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外聘教师等),按专业或课程设置为基础组建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教研室应在相关二级学院(部)的领导下,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以专业、课程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深化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工作的宗旨。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五条 教研室按二级学院(部)设置,隶属各二级学院(部)直接领导,其建立、合并与撤销均由各二级(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向学校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设立。各二级学院(部)在设置教研室时,应以优化教学机构和人员为核心,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
第六条 教研室设置主要基于以下原则:
(一)按专业设置的原则。各二级学院现已开设的专业(专业招生一年以上,有相应的建制教学班),根据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按照一个专业、几个相近专业或专业群的模式设置教研室。
(二)按课程设置的原则。全校公共类的课程根据课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按照一门课程、几门相近课程组群的模式设置教研室。
(三)各二级学院也可以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便于教学管理的原则,依据专业方向或核心课程设置教研室。
第七条 教研室设置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
(一)必须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包括自有专任教师和按专任教师管理的聘任人员),一般应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足4人的应与相近专业、相近课程归并组建新的教研室。原则上,每位专任教师只能归属于一个教研室进行管理。
(二)必须要有明确的主干专业或方向、课程,能够承担本专业、课程或相近专业、相近课程的教学与科研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实力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四)能履行学校规定的教研室相关职能。
第八条 教研室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部)向教务处提交《教研室设置审批表》。
(二)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部)提交的《教研室设置审批表》进行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设立或调整和撤销,教务处备案。学校对教研室主任进行聘任,印发聘书。
第九条 教研室的名称一般以专业或课程或专业类、课程类名称命名,包含多个专业的教研室也可使用多个专业的名称组合命名或以主要专业的名称命名。
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研室工作职责
教研室承担着课程建设、组织教学管理、教研活动和开展科学研究等重要职责,在教学常规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和学生学习指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落实教学任务。在学院(部)领导下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教学任务,负责对各个教学工作环节(如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设计等)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及持续改进,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二)推进专业建设。在学院组织下参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参与新专业论证与教学评估工作;组织毕业生及社会评价,全面掌握人才培养质量;开展一流专业、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培育与建设任务。
(三)加强课程建设。根据学校课程建设规划,优化专业课程体系,设计并完善教学大纲、知识图谱、教学视频、电子课件、习题试题、教学案例、实验项目、实训项目、数据集等教学资源,形成优质共享的教学资源库;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组织开展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参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建设。
(四)创新教研形态。全面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探索突破时空限制、高效便捷、形式多样、“线上+线下”融合的教师教研模式,提升教学研究的意识,充分调动教师的教学活力,凝练和推广研究成果。
(五)加强教学研究。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提高理论素养;推动对专业建设、课程实施、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制定研究计划,组织教师申报项目和参与课题研究,培育并申报优秀教学成果。
(六)开展交流活动。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参加教育教学、科学技术和学术会议讲座等校外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通过校内同行互评、观摩教学、教学讨论等形式总结并交流经验,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配合学校和院(部)组织开展常态化教师培训,发挥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好教研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好青年教师的指导,检查“老带新”工作成效,促进一线教师教学发展。
(八)完善实践教学。积极与行业企业联系,开拓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本教研室实验室建设方案、设备选型、项目验收等;组织教师自制教具及实验设备,编写相关实验指导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推进实践教学文化建设。
(九)强化档案建设。做好本教研室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训、业务考核、规章制度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十)完成学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研室工作制度
教研室要认真执行学校、学院 (部)的各种教学与管理规章制度,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教研室的实施办法,规范教研室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进行科学管理。
(一)岗位责任制度。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是建设教研室的直接责任人。教研室应对全体人员工作岗位提出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
(二)教研活动制度。原则上教研室每两周召开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定期举行室务会议。每学期初,要集体研究安排教研室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要进行教研室工作总结。教研室举行的集体活动和会议应做好活动(会议)记录,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三)听评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每学期须安排一定时间听本教研室教师的讲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开展观摩教学。
(四)检查考核制度。教研室应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加强对教研室人员工作和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教研室每学期要集中组织进行开学初的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末的教学质量检查,对教研室人员检查、考核的情况应作为评优、晋职的依据。
(五)建立健全老带新制度。教研室要积极吸纳新鲜力量,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应积极帮助、指导新教师。新教师培养应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效果。
(六)档案管理制度。教研室应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应归档的资料,做好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聘任及待遇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设置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1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设副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在学院(部)院长(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本教研室的教学及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服务的理念,对教学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广泛的专业知识结构,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比较丰富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经验。
(三)勤于学习,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理念先进,富有开拓进取精神,勇于教改、善于实践。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管理能力,作风踏实,工作民主,能带领其他教师一道努力工作。
(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个人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如没有教师申请可由学院(部)主任直接提名。
(二)民主测评。所在学院(部)组织教研室的全体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确定教研室主任人选,填写《教研室主任申报表》报送教务处。
(三)聘任。对各学院(部)报送的教研室主任人选,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进行审核,经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审定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发文公布生效。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内学校可根据其工作表现或工作需要对教研室主任进行适当调整或解聘。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待遇
(一)学校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
(二)学校每学年将对教研室进行考评,所在教研室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同等条件下,教研室主任在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进修培训、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