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院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工作。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院实际出发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提高水平,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技术及管理的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强化实验室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和部分毕业论文指导任务。实验室要按“内容科学、技术先进、形式规范”的原则编写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试剂的准备;确定和配合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八条 吸收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技能与素质。
第九条 努力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积极参与和完成科学实验任务,增强实验室科研能力、技术开发和对外服务能力。
第十条 明确以教学为主的思想,在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和对外服务,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技术及装备优势,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参与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切实增强实验室的实力与活力。
第十一条 管理好校有资产,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开发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修理、改进、计量及校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实验室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管全校实验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际拟订实施细则办法。
(二)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的各项基本任务及有关工作。
(三)负责与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兄弟院校的业务联系,协调实验室与校内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负责全院教学实验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投资配置方案;统一分配院拨经费,分重点、有目的地用于实验室建设,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六)健全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任务完成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人员的评估聘用、考核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等制度。
(七)全面主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校有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益;归口管理全院仪器、设备、装置等固定资产。
(八)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技术培训、工作量化管理、业绩考核和奖惩及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将实验室划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
(一)基础课实验室:指为英语、计算机等全院范围开设的基础教学课程的实验(实习)基地。
(二)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指为学院财经、艺术、电子、土木、测绘等通用课程开设的实验(实习)基地。
(三)专业课实验室:指为各专业单独设置的专业课开设的实验(实习)基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学院发展规划,由各实验室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交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处汇总备案。每项实验室建设规划都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要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目标和责任加以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院的规划和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与发展方向以及科研需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划的实验室项目要求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和用房及时间进行全面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人员的调配与结构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按照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年度建设计划,设备购置费、运行维持费、维修费等要纳入学院的财务计划。鼓励多渠道集资,以保证实验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实验室目的确定后,应相对稳定。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由实验课开出单位提出报告,交教务处审定,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费,材料占用费及水电费,材料与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人工费,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要健全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业绩、教学效果、科研和技术开发成果等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实验室其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教学计划准备和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认真管好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和材料。对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维修、计量及标定,做好使用登记,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和使用,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协作,资源共享,积极进行功能开发,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拼装,如确有必要改造时,应报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贯彻三保(保卫、保安、保密),十防(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冻、防损、防爆、防震、防毒、防放射性污染),对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资和稀有材料应放置在专设的库房或保险柜内,并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培养和发扬严肃、严格、严密的“三严”作风,做到遵章守纪,勤俭节约,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