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时间: 2022-08-01 13:4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实施纲要》中对实践教学提出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完整、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验技能和创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学生求真务实,勤于钻研的科学品德和科学精神。

第三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和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应符合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验课教学内容应与理论课教学内容相一致,实验课教学进度与理论课教学进度相协调;实验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实验仪器等)、实验环境、实验安全应符合实验教学的要求。

第四条  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单位,如各基础和专业课实验室及计算机房、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实习(实训)基地等进行实验(践)性教学的场地,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设定的所有实验课程教学。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专业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与要求,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定的各年度教学计划中所内含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开展实验(实践)教学活动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和包含在相关理论课程中统一安排的实验课程,均需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对于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该实验教学大纲须作为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之中。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验教学大纲按学校要求的统一格式编写。实验教学大纲由各系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创新实践教学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专业实践应用能力指标体系进行制定。

第八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或自编实验讲义。各系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具有特色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基本内容,应充分体现学生动手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开展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各系要重视管理制度建设。除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规范外,各系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条  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反映了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状态,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及管理的水平与质量的体现,是考核和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系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与安排。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确定。各系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落实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安排及课表。实验课程的安排一般是根据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验课课表将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分组及组织分组循环上课。各系在组织教学时,应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使用仪器设备。对于部分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必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并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循环时间表,保证学生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报告。学生上实验课程,要完成实验报告的撰写,任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学生不能完成实验或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的,应让其重做。各系应统一和规范学生实验报告的格式与要求,严格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考勤。

(一)学生上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 40 % )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考试成绩按学校课程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验课程成绩记录采用百分制。

(三)各系应加强实验课学生出勤考核和管理制度,要将学生实验课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实验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对于缺课学时达总学时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

(四)各系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课程的考勤、实验考核办法等管理规定,以统一和规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的教学行为。


第四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实验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了该实验课程的水平与质量,也是实验课程先进性的体现,各系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

(一)各系必须建立实验课程的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并报送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处,作为每年学校上报教学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数据资料。

(二)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完成。

(三)每个实验项目应制定实验标准和实验程序作为学生实验和操作考核的依据。

(四)各系每学期末整理本学期实验课和实验项目开出情况,按学校要求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实验课开设情况统计表》和《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实验项目开出情况一览表》,报送教务处及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实验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开设实验课的各系应组织实验教师认真备课;实验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试做,获得完整的测量数据,仔细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第十八条  实验课开课前,各系应对实验教师的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无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未达到要求者,应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仍未达标者,暂缓甚至取消其实验课任课资格。

第十九条  对新任实验课教师,所在系应指定实验教师予以指导,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担任的实验项目进行预实验,写出教案并进行检查。正式上课前,各系应通过试讲等方式对新任实验课教师的备课情况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该实验课教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师需自觉遵守上、下课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实验课,坚守实验教学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不得在上课时间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实验过程中要认真巡视,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实验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耐心细致、教书育人,特别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实验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实验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安全规程,指导学生安全、规范和有序地进行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备用实验器材等的准备工作,保证正常使用;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当坚持坐班制,及时排除实验仪器故障;实验结束后,负责实验仪器的整理、归位,并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检查达到要求后,实验教师应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在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实验课前要求。

(一)学生在首次或进行高一级实验前要接受实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并签订实验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学生在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有预备实验要求的应进行预备实验。预习报告应在实验课前完成,经实验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实验课规范。

(一)进入实验室应衣着整洁,遵守实验室规则。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行实验。对于已预约进入开放实验室上课的学生,必须按预约时间上课。

(二)服从实验教师安排,认真回答教师的提问,按计划和步骤进行实验,不得在实验课上做与实验无关、有违实验室管理及安全的事情;注意实验安全,爱护实验仪器;注意节约实验物品,避免造成损坏及浪费。

(三)实验中要注意观察,精心操作,准确记录原始数据并认真分析。获得实验数据及结果后,须经实验教师检查、签字。不得抄袭、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

(四)实验结束要及时关闭水源,切断电源,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整理并恢复到原始状态,实验产生的废弃物需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爱护实验仪器,经实验教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实验应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如下: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并交实验教师批改。

(二)不同类型的实验课对实验报告可有不同要求。实验报告中一般应包括实验原理、实验装置、实验方案、数据处理和误差分析等。对于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以及综合性实验,提倡学生以科学论文的方式撰写实验报告,鼓励学生引申实验内容、实验结果及提出新的论题,以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和科研论文的撰写能力。

(三)实验报告应书写工整,图形清晰,数据真实。


第七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系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深入实验课堂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并有计划地组织实验课的观摩教学和经验交流活动,认真做好记录。

(一)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各系主任或副主任对本系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室主任对本室开设的实验课质量负责;课程主讲教师、指导教师对课程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实验课的准备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管理评估机制。各系要有计划地定期对实验课教学质量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表》进行自评;各系每学期须至少抽查两次实验教学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和交流先进经验;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处根据不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督导、评估,除在期中教学检查须检查实验教学的情况外,每学期还要至少抽查一次全校实验教学质量。

(三)系领导和实验室主任要认真检查和监督课程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的安排、准备、分组人数、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实验成绩、成绩归档保存等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学期在系内至少组织一次实验交流活动,研讨改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并及时总结,予以存档。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各系应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各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创造条件为学生开放实验室(包括实训基地),努力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