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实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我校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现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含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都列为本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考核标准
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实验员(实验技术工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五个类别进行考核。
(一)实验员(实验技术工人)
1.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
2.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
3.能够完成本实验室普通仪器设备的一般性维护管理工作。
(二)助理实验师
1.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
2.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
3.能够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4.能够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5.能够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6.能够在实验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教学讲课、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等。
(三)实验师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2.能够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3.能够完成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工作。
4.能够完成实验教学讲课、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等。
(四)高级实验师
1.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2.能够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能够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4.能够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开设新实验,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
(五)实验室管理人员
1.具备实验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2.具备制定本实验室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的能力。
3.具备对本实验室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
4.具备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能力。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考核办法
(一)自我评价。由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撰写业务能力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的文字、视频、图像资料,所提供资料应当反映近三年的业绩和成果)。
(二)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的人员3至7人组成。专家组成员通过听课、审阅自我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倾听单位领导意见后,由专家组成员投票决定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
五、我校所有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做为学校评优和聘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依据之一。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