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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毕业生申请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5-06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7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黑龙江省基层就业资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我校202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2020、2021年度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我省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

(二)2020、2021年度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二、补贴申报时间

2024年8月20日前提交材料。

三、补贴标准

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四、申请人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普通高校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在满足前两条的基础上,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补贴申报材料

学生本人需报送给学校的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正反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毕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4.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的正反面)。

5.满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

6.低保证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7.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8.学生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

9.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1—9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三份。

六、黑龙江省边境县名单

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七、其他事项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县以下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县以下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省学生资助部门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      

2024年5月6日